新邮快讯 nopaio.com 2019.07.31
世邮网讯:德国2019年8月1日发行魏玛宪法100周年邮票,规格34.89X34.89毫米,多色胶印,面值0.95欧元。《魏玛宪法》(德语:Weimarer Verfassung)是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(1919年—1933年)的宪法,也是德国历史上第一部实现民主制度的宪法。它建立了一个议会民主制、联邦制的共和国。现今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《德国基本法》仍保留着魏玛宪法的少许条文。
1919年的《德意志国宪法》全文共181条,分两编。第一编为联邦的组织及其职责,分联邦及各邦、联邦议院、联邦总统及联邦政府、联邦参议院、联邦立法、联邦行政、司法7章;规定德国为联邦,主权在民。人民有普选权、创制权;采用责任内阁制,但总统有紧急命令权,可以暂时停止宪法中部分规定的效力。第二编为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,分个人、共同生活、宗教及宗教团体、教育及学校、经济生活5章。第二编表现出这部宪法的特色,规定了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许多社会生活的准则,其中有一些社会民主主义性质的规定。1933年希特勒建立独裁统治后,先用紧急命令宣布《魏玛宪法》中许多关于人民权利的条文停止生效,又制定了《消除国民与国家危机的法律》(《授权法》),规定政府可以自行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法津,于是《魏玛宪法》名存实亡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,在联邦德国,《魏玛宪法》为1949年的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》所代替。该基本法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《魏玛宪法》的传统,并在其第140条里规定,把《魏玛宪法》中有关宗教的5条(136~139,141)作为基本法的组成部分,继续有效。《魏玛宪法》是现代宪法的源头。 《魏玛宪法》的主要内容:
1、宣布德国国家结构形式仍然采用联邦制,由18个邦组成,在联邦与各州权限的划分上,赋予联邦中央很大权限。 《魏玛宪法》的特色:
在宪法学中,魏玛宪法是近代史上一部重要的宪法,它具有以下的几个特点,被后来的他国宪法或多或少地继承: 《魏玛宪法》的评价:
宣告帝制的结束,对德国历史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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